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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丝瓜

家里种植的丝瓜不开花也不结果,这是什么原因呢?
家里种植的丝瓜不开花也不结果,这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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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种植的丝瓜不开花也不结果,这是什么原因呢?

丝瓜是我们菜园、庭院围墙上的常客,爬满墙壁的丝瓜也是我们农村的风景线。丝瓜味道鲜美,结果很多,简单种几棵树吃不了多少,很多时候要送给亲朋好友。丝瓜不仅是好吃的材料,秋天成熟变老的丝瓜,去皮后。丝瓜种植期间树枝也长得很茂盛,虽然藤蔓很多,看起来很密集,但为什么不开花或很少呢? 我们种植的丝瓜都是去年秋冬收获的老丝瓜。剥皮后取出里面的种子,明年气温变暖后种植。由于长时间没有种植改良,丝瓜的种子种植多年后可能会严重退化。轻则开花,结果少,严重者可不开花坚果是耐心的藤蔓植物,在干旱、耐热、贫瘠的耐性,即非常恶劣的环境下生长,仍然可以开花,但如果肥料使用不当,例如雨季施用过多氮肥,会导致叶子大、枝繁叶茂,但花开得少,花就会开得好。要想适当增加磷钾肥的量,撒叶面肥料改良浇水是不容易勤劳的。特别是雨季充裕的季节,要做好排水设施的开通。它们是为了避免丝瓜长、旺盛后不开花的结果而采取的措施。 结合今年的实际情况,今年丝瓜的出现首先与天气有关。进入今年7月以来,降雨多,丝瓜开花期连续下雨的天气和昆虫活动少,丝瓜水分不良,容易导致花果的出现。丝瓜插秧有点旺盛,养分大部分用于枝叶的生长,少量养分供应果实的发育,生殖生长出现不平衡化黄瓜。 如果已经出现花果,应及时进行后雄化,去除胡须,合理修剪,喷洒赤霉素增加结果率,油果旺时喷洒磷酸二氢钾,或喷洒高效复合肥料进行追肥,可改善丝瓜结果状态,还应手动提高水分率,促进丝瓜结果。

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提示:

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故意杀人的区别如下: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第二、客体上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的结果看,这仅指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情形,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是杀人罪。若多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就涉及到公共安全,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杀人罪与过失投毒想象竞合时,应按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故意杀人存在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区别,刑法的规定是严肃而富有逻辑性的,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以上就是由网为您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提示: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具有同时威胁或危害其他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质。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复旦大学故意杀人案件,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并且在明知受害人中毒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生命的终结。第二,客体上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